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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0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0號

上訴人
楊芷瑋
被上訴人
發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130,000 元(計算式:42,750元×12月×10年=5,13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680元。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上訴人應暫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0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