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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35號

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35號

聲請人
温國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勁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温國良為勁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勁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勁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勁靚公司)清算人温國良主張:勁靚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且另狀呈本院核備,並由股東臨時會決議指定聲請人為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含收據聯)、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書、民國103 年1 月15日勁靚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本院103 年2月27日新北院清民事惠103 年度司司字第64號函各1 份附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2 年度司司字第370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3 年度司司字第64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35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簿冊保存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