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4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480號
- 債權人
- 賴建仲
- 債務人
- DELOS REYES MARIA ANTONETTE ABELLA(東尼安)
- 債務人
- PUNZALAN MADONNA MARTINEZ(瑪德娜)
- 債務人
- LOPEZ CHRISTIALYN GALBAN(克利緹林)
- 債務人
- SANVICTORES ALONA REGALA(亞羅娜)
一、債務人DELOS REYES MARIA ANTONETTE ABELLA( 東尼安) 、PUNZALAN MADONNA MARTINEZ(瑪德娜)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DELOS REYES MARIA ANTONETTE ABELLA( 東尼安) 、LOPEZ CHRISTIALYN GALBAN( 克利緹林)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DELOS REYES MARIA ANTONETTE ABELLA( 東尼安) 、SANVICTORES ALONA REGALA( 亞羅娜)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