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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74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74號

聲請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黃育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吳龍斌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號3樓」,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明人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即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74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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