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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2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21號

原告
郭俊良
被告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邱敬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3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臺北高等行政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3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21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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