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4號
- 上訴人
- 史馨
- 即原告
- 上訴人
- 張維學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黃德清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國字第4 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