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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4號

上訴人
史馨
即原告
上訴人
張維學
即原告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德清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國字第4 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4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