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救字第12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救字第129號
- 聲請人
- 蘇啟峯
- 代理人
- 趙偉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蘭東花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定有明文,此條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有(一)涉犯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二)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審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三)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其資力;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蘭東花所提起之離婚事件,業經鈞院以103 年度家調字第799 號受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付該案之訴訟費用,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在案,為此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影本、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影本、專用委任狀等件為憑。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