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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非調字第53號

給付扶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毛崑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非調字第53號

聲請人
蘇美玉
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相對人
廖白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受扶養權利人即聲請人蘇美玉實際住所地及戶籍所在地均係臺中市豐原區市○街00巷0 號,此有全戶戶籍資料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聲請移轉於所屬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非調字第53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扶養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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