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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0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李世貴黃信滿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02號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古沼格
被上訴人
逢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修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202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叁萬伍仟伍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02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