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3號
- 上訴人
- 合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嬪
- 上訴人
- 洪冠屏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呂衛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損害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8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伍佰貳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