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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7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邱靜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7號

抗告人
胡新德
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
相對人
林金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3年聲再字第7號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7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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