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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08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08號

原告
陳祚昌
原告
陳永順
原告
陳美慧
原告
陳勇安
原告
陳美華
被告
陳益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7,043,153元,依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03 年5 月23日本院收狀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美金對新臺幣之匯率1 比30.302折算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6,441,622 元(計算式:美金17,043,153元30.302=新臺幣516,441,62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098,6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08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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