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王燕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皓中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1116號出資額移轉登記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
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16號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1116號出資額移轉登記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
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