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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4號

確認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4號

上訴人
呂文裕
上訴人
呂禮知
上訴人
呂順發
上訴人
呂芳允
上訴人
呂芳輝
上訴人
呂芳春
上訴人
呂芳成
上訴人
呂知信
上訴人
呂禮錢
上訴人
呂禮忠
上訴人
呂建成
上訴人
呂盈樺
上訴人
呂俊億
被上訴人
德興宮
法定代理人
李定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4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