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57號
- 上訴人
- 鄭王燕芳
- 被上訴人
- 陳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157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57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157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