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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34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連士綱楊千儀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鑾
即被告
蕭慧君
即被告
蕭桂煖
即被告
蕭束伊
即被告
蕭素君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福添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訴字第14346 號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壹仟玖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34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