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鑾
- 即被告
- 蕭慧君
- 即被告
- 蕭桂煖
- 即被告
- 蕭束伊
- 即被告
- 蕭素君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福添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訴字第14346 號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壹仟玖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