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4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韓宗叡
- 法定代理人
- 韓雲楷
- 法定代理人
- 陳惠芸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韓質菁
- 即被告
-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 高志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萬叁仟壹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陸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