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56號
- 上訴人
- 黃麗玉
- 被上訴人
- 黃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1556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萬伍仟肆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捌仟捌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56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