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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92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邱菊蘭
訴訟代理人
李全成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貞瑋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李邱菊蘭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70,240 元(系爭土地總價12,421,437元×上訴人李邱菊蘭應繼分1/6 =2,070,24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92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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