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邱菊蘭
- 訴訟代理人
- 李全成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黃貞瑋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李邱菊蘭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70,240 元(系爭土地總價12,421,437元×上訴人李邱菊蘭應繼分1/6 =2,070,24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