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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9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91號

上訴人
鄭又榕
上訴人
謝松樹
上訴人
社團法人臺灣外籍婚戀家庭輔導協會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兆蘭
被上訴人
謝隆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收受裁定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862元,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2日送達上訴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91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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