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91號
- 上訴人
- 鄭又榕
- 上訴人
- 謝松樹
- 上訴人
- 社團法人臺灣外籍婚戀家庭輔導協會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兆蘭
- 被上訴人
- 謝隆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收受裁定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862元,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2日送達上訴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