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0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胡雅筑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陳秀娥
鄭存棟
鄭如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4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00號
鄭存棟
鄭如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4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