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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0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李世貴陳翠琪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0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胡雅筑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鄭陳秀娥

      鄭存棟

      鄭如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4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00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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