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9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90號
- 上訴人
- 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寶田
- 被上訴人
- 東方明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湯富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99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