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80號
- 上訴人
- 奈菲兒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丁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麒瑞間因本院民國103年度訴字第258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部分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2,2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5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