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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8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80號

上訴人
奈菲兒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丁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麒瑞間因本院民國103年度訴字第258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部分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2,2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5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80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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