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65號
- 上訴人
- 龍貓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立偉
- 訴訟代理人
- 林哲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宗德律師
- 被上訴人
- 許為庠(原名許維洋)
- 被上訴人
- 張抗
- 被上訴人
-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歐聲源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冠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參仟參佰參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