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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6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65號

上訴人
龍貓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偉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宗德律師
被上訴人
許為庠(原名許維洋)
被上訴人
張抗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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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冠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參仟參佰參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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