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65號上 訴 人 龍貓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偉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林宗德律師 被 上訴人 許為庠(原名許維洋) 張抗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冠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參仟參佰參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