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88號
- 上訴人
- 張維學
- 被上訴人
- 陳穆村
駱清波
羅仕杰
蔡志鴻
王文典
李坤昇
蔡祥勝
葉一仙
薛敦元
廖家慧
黃約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65,000 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被上訴人提案撤銷停權決議,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155 元(計算式:2,655 元+4,500 元=7,1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