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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13號

確認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邱靜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13號

上訴人
王永青
被上訴人
西盛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暐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713號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13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決議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