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13號
- 上訴人
- 王永青
- 被上訴人
- 西盛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暐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713號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