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35號上 訴 人 富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秋子 被 上 訴人 濟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忠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3 年度訴字第2735號請求給付違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