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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高明德
  • 法定代理人
    秦秋子、莊忠進

  • 上訴人
    富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濟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35號上 訴 人 富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秋子 被 上 訴人 濟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忠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3 年度訴字第2735號請求給付違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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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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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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