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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6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60號

上訴人
艾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宗殷
被上訴人
尚鑫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4 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 萬4,5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66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60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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