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0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雪華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楊油甘
楊明珠
楊明華
楊張碧霞
楊明秀
楊明琴
李陳秀蘭(即陳添富之承受訴訟人)
陳火煉(即陳添富之承受訴訟人)
陳德利(即陳添富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甄(即陳添富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秀(即陳添富之承受訴訟人)
陳永員(即陳添富之承受訴訟人)
陳永坤(即陳添富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900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肆仟玖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