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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26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陳財旺徐玉玲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26號

原告
巨泉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尚豪
被告
李光隆
被告
許瓊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4日以103 年度補字第3722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26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