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棟村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郭信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建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坤同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957號塗銷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25萬元【即車號000-00、356-ZT、495-ZB車輛之估價價格
:110萬元+110萬元+205萬元=425萬元】,低於擔保之債權額
8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之規定,以該物之價值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4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