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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57號

塗銷動產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棟村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郭信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建池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坤同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957號塗銷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25萬元【即車號000-00、356-ZT、495-ZB車輛之估價價格

:110萬元+110萬元+205萬元=425萬元】,低於擔保之債權額

8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之規定,以該物之價值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4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57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動產抵押權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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