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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55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黃若美饒金鳳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5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建和
即原告
林建業
即原告
林美麗
即原告
林美桂
即原告
林清秀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文雄

      林秀雄

      林桂英

      林國寶

      林隴威

      林雪鈴

      林軒憶

      林軒黛

      林進鎰

      林進泰

      林進洲

      林鳳彩

      林白梅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訴字第3055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㈠上訴人林建和、林建業、林美麗、林美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玖萬陸仟伍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

㈡上訴人林清秀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為肆佰捌拾玖萬陸仟伍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

二、茲因上訴人均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55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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