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5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建和
- 即原告
- 林建業
- 即原告
- 林美麗
- 即原告
- 林美桂
- 即原告
- 林清秀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文雄
林秀雄
林桂英
林國寶
林隴威
林雪鈴
林軒憶
林軒黛
林進鎰
林進泰
林進洲
林鳳彩
林白梅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訴字第3055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㈠上訴人林建和、林建業、林美麗、林美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玖萬陸仟伍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
㈡上訴人林清秀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為肆佰捌拾玖萬陸仟伍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
二、茲因上訴人均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