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1號
- 上訴人
- 周盟貿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敏間因103年度訴字第351號排除侵害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
玖拾ꆼ萬ꆼ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ꆼ萬零ꆼ
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1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敏間因103年度訴字第351號排除侵害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
玖拾ꆼ萬ꆼ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ꆼ萬零ꆼ
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