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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5號

上訴人
賴添進
被上訴人
林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65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5,3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5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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