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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1號

調整地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1號

上訴人
吳希達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永禮因103年度訴字第401號調整租金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

同)50萬490元(50049元×10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1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調整地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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