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1號
- 上訴人
- 吳希達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永禮因103年度訴字第401號調整租金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
同)50萬490元(50049元×10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1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永禮因103年度訴字第401號調整租金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
同)50萬490元(50049元×10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