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2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29號
- 上訴人
- 陳永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希達、劉致錚、毛俊羽間因103年訴字第529 號調整地上權地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伍仟柒佰貳拾伍元【計算式:{(12,945元+34,311元)-(1,062 元+12,479元)}×15=505,7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