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29號

調整地上權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黃若美邱靜琪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29號

上訴人
陳永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希達、劉致錚、毛俊羽間因103年訴字第529 號調整地上權地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伍仟柒佰貳拾伍元【計算式:{(12,945元+34,311元)-(1,062 元+12,479元)}×15=505,7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29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調整地上權租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