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7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71號
- 上訴人
- 鄭智銘
- 被上訴人
- 鄭皓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571 號行使股東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現上訴應徵第二審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71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571 號行使股東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現上訴應徵第二審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