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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71號

行使股東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邱靜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71號

上訴人
鄭智銘
被上訴人
鄭皓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571 號行使股東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現上訴應徵第二審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71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行使股東權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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