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85號
- 上訴人
- 祭祀公業簡萬寧
- 法定代理人
- 簡清海
- 上訴人
- 祭祀公業簡阿天
- 法定代理人
- 簡清海
- 被上訴人
- 簡金木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訴字第585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零伍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