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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08號

返還所有權狀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08號

上訴人
陳清福
即被告
被上訴人
王煙源
即原告
輔佐人
王周鈴
被上訴人
王美玉
即原告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608 號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之價額不

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臺幣(下

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08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權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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