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57號
- 上訴人
- 陳秀
- 被上訴人
- 賴瑞昌
王玉麟
林益民
孫正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參拾萬壹仟參佰陸拾捌元(計算式: (805,479 +345,205)×2=2,301,368),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零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