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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5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57號

上訴人
陳秀
被上訴人
賴瑞昌

      王玉麟

      林益民

      孫正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參拾萬壹仟參佰陸拾捌元(計算式: (805,479 +345,205)×2=2,301,368),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零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57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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