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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6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65號

上訴人
吳燕璜

      吳守仁

      吳媗寶

      蔡河彬

      吳昱輝

      吳鑫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國安、陳慧珊、莊寶堂間拆屋還地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如附表所示,應徵如附表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上訴人 │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         │
│    ├───────┬───────┬───────┬───────┤                  │
│    │占用範圍   │占用面積   │訴訟標的價額 │備註     │                  │
├────┼───────┼───────┼───────┼───────┼──────────────────┤
│吳燕璜 │如原判決附圖(│114平方公尺  │221萬1,600元 │依新北市五股區│3萬4,467元             │
│    │下稱附圖)編號│       │       │更寮段更寮小段│                  │
│    │2-4⑴     │       │       │2之4地號土地,│                  │
├────┼───────┼───────┼───────┤102年1月之公告├──────────────────┤
│吳守仁 │附圖編號2-4⑵ │132平方公尺  │256萬0,800元 │土地現值每平方│3萬9,664元             │
├────┼───────┼───────┼───────┤公尺1萬9,400元├──────────────────┤
│吳媗寶 │附圖編號2-4⑶ │149平方公尺  │289萬0,600元 │(見本院卷㈠第│4萬4,565元             │
├────┼───────┼───────┼───────┤10頁)計算。 ├──────────────────┤
│蔡河彬 │附圖編號2-4⑷ │131平方公尺  │254萬1,400元 │       │3萬9,367元             │
├────┼───────┼───────┼───────┤       ├──────────────────┤
│吳昱輝、│附圖編號2-4⑸ │合計247平方公 │479萬1,800元 │       │7萬2,780元             │
│吳鑫泳 │、⑹     │尺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65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