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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1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11號

上訴人
李至耀即昶榮企業即昶龍企業行
被上訴人
李忠成

      李建國

      李洋波

      李德崙

      李凱騏

      李亞臻

      李佳錡

      李珍妮

      李新丁

      王盈輝

      楊焜樹

      陳清榮

      黃勝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385,6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99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11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