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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

上訴人
魏許富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士翔、戴碧吟因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3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