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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上訴人
李榮彰
被上訴人
李啟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更一字第4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柒萬玖仟叁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伍仟柒佰伍拾叁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伍拾伍萬玖仟肆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玖仟零玖拾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伍萬肆仟捌佰肆拾叁元(計算式:

45,753+9,090 =54,843),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