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 上訴人
- 李榮彰
- 被上訴人
- 李啟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更一字第4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柒萬玖仟叁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伍仟柒佰伍拾叁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伍拾伍萬玖仟肆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玖仟零玖拾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伍萬肆仟捌佰肆拾叁元(計算式:
45,753+9,090 =54,843),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