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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41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盧軍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即

反請求被告 莊良義

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19 日本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41號分割遺產等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凡此亦為家事事件法所準用。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103 年度重家訴字第41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8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是項裁定於105 年4 月13日合法送達,詎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有該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程序洵非適法,自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軍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41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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