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即
反請求被告 莊良義
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19 日本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41號分割遺產等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凡此亦為家事事件法所準用。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103 年度重家訴字第41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8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是項裁定於105 年4 月13日合法送達,詎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有該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程序洵非適法,自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