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確認通行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上訴人
龍吉堂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獻
被上訴人
王文清

      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7號確認通行

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台幣貳仟貳佰零肆萬捌仟肆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ꆼ拾萬玖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7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