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江文獻
- 上訴人龍吉堂紙品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王文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7號上 訴 人 龍吉堂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獻 被 上訴人 王文清 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7號確認通行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仟貳佰零肆萬捌仟肆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ꆼ拾萬玖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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