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 上訴人
- 龍吉堂紙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文獻
- 被上訴人
- 王文清
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7號確認通行
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台幣貳仟貳佰零肆萬捌仟肆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ꆼ拾萬玖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