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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聲請人
李陳勸
聲請人
李榮曜
聲請人
李榮進
聲請人
李榮春
聲請人
李榮照
聲請人
李榮泰
聲請人
李麗卿
聲請人
李麗娜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相對人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法定代理人
廖為仁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相對人
財團法人明志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楊定一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中關於「被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將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將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3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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