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 聲請人
- 李陳勸
- 聲請人
- 李榮曜
- 聲請人
- 李榮進
- 聲請人
- 李榮春
- 聲請人
- 李榮照
- 聲請人
- 李榮泰
- 聲請人
- 李麗卿
- 聲請人
- 李麗娜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世興律師
- 相對人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法定代理人
- 廖為仁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慶律師
- 相對人
- 財團法人明志科技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定一
- 訴訟代理人
- 謝清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中關於「被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將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將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