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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邱靜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上訴人
游紹羲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
法定代理人
游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210 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億肆仟肆佰壹拾

肆萬肆仟伍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佰柒拾柒萬

柒仟玖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金額為新台幣
┌───┬─────────┬─────┬────────┬──────┐
│編號 │土 地 地 號  │單   價│面     積 │價   額 │
│   │         │     │        │      │
├───┼─────────┼─────┼────────┼──────┤
│1   │新北市中和區圓通段│每坪35萬元│1442.82215坪  │504,987,753 │
│   │57地號      │     │(即4769.66平方公│元     │
│   │         │     │尺)       │      │
│   │         │     │        │      │
├───┼─────────┼─────┼────────┼──────┤
│2   │新北市中和區圓通段│每坪35萬元│546.87765 坪  │191,407,178 │
│   │58地號      │     │(即1807.86平方公│元     │
│   │         │     │尺)       │      │
│   │         │     │        │      │
├───┼─────────┼─────┼────────┼──────┤
│3   │新北市中和區圓通段│每坪35萬元│136.4275坪   │47,749,625元│
│   │62地號      │     │(即451 平方公尺)│      │
│   │         │     │        │      │
│   │         │     │        │      │
├───┴─────────┴─────┴────────┼──────┤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編號1 、2 、3 之價額加總)     │744,144,556 │
│                            │元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10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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