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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上訴人
益國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即王國雄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李九德
法定代理人
李陳碧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91 萬5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39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50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