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 上訴人
- 益國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即王國雄
- 被上訴人
-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李九德
- 法定代理人
- 李陳碧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91 萬5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39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