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 原告
- 李明郎
- 被告
- 李彩純
- 訴訟代理人
- 林金層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原告雖另行聲請為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3年度救字第97號裁定駁回,嗣抗告由台灣高等法院於103年9月23日以103年度抗字第1011號裁定抗告駁回,該抗告駁回之裁定業於103年10月1日送達於本件原告而確定,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可稽。
三、據上,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後,未遵本院103年5月7日命5日內補正裁判費之裁定,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